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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87号令规定的这两条采购人不能做了!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26  浏览人数:803

未交保证金 不能拒收投标文件


 

原先18号令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文件。”这个规定原本就是有问题的,因投标保证金是否递交及是否按规定形式递交是评标阶段的工作,不能拿到投标文件接收阶段。

87号令回归本源,取消了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仅规定了逾期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拒收这两种情形。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法规直击

87号令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如实记载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采购人代表不可领评审费

 

87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那么,采购人代表是“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可否领取评审费?

笔者认为采购人代表不可以领取评审费。理由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属于本单位员工。

本单位员工领取本单位薪资,为本单位采购提供专业知识服务原本就是其本职工作,不应当在本职工作期间额外领取评审费用。

第二种:采购人外聘专家

采购人外聘专家本身就有咨询费,也不应再重复领取评审费。

法规直击

87号令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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