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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采[2012]31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26  浏览人数:843
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厅对《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采[2006]2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20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统一标准,信息共享,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库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建设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库的评审品目设置由四川省财政厅以财政部确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为基准,结合四川省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选聘和日常管理应通过评审专家库实现。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库专门用于四川省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库根据需要设置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以下简称“网络终端”),用于评审专家抽取。网络终端应设立在财政部门,其设立应由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四川省财政厅同意。
第九条 设立网络终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现“管采分离”,且财政部门单独设立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且配备专门的监控系统、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打印机、固定电话以及评审专家抽取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网络终端的财政部门,其业务分管领导为网络终端负责人。网络终端应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网络终端的日常维护和评审专家抽取。
第十一条 网络终端安全管理制度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各网络终端应将安全管理制度公开。
第十二条 网络终端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抽取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抽取的,四川省财政厅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关闭网络终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网络终端应对评审专家抽取的资料进行归档备查。归档内容包括专家抽取操作的监控信息、《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申请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回避表》、参加抽取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采购人监督工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单位介绍信原件。采取选择性抽取的,还应将《选择性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候选人名单》原件一并归档。
第十四条 四川省财政厅依权限通过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资格检验复审、复核专家申请以及评价处理等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库应为评审专家提供个人用户名和密码。评审专家可以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评审专家库进行在线请假,查看个人注册信息和历史评审记录,自行维护联系方式和评审区域,以及申请资格检验复审、退出专家库、变更除联系方式和评审区域外的其他个人注册信息。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密码遗失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评审专家库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及时反馈评审专家执业情况,执业情况将在评审专家库内予以体现。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的违法违纪违规处理结果应在评审专家库予以体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月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采[2006]24号)和《关于开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07〕27号)废止。
附件:1.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申请表
2.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安全管理制度(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
 
附件1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是否管采分离 财政部门是否单设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专职人员人数 兼职人员人数
           
硬件设施情况(具备的栏目在下方打√)
固定的办公场所 连接互联网的
专用电脑
监控系统 固定电话 专用打印机
         
 
网络终端负责人
 
姓  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网络终端管理人员 姓  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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