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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规范和统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支付主体
按照“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支付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负责支付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要求社会代理机构、中标(成交)供应商为其支付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三、支付对象
依法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付出劳动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代表、采购人监督人员等。
四、时间计算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实际发生时间起,到签署评审报告止。评审时间原则上应于当天晚上八点前结束,确因项目复杂、投标(响应)供应商较多等原因不能当天完成评审的,第二天继续评审。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五、支付标准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8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少于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在评审劳务报酬总额上另增加100元的劳务费。
评审开始后1小时以内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评审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一律为400元。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非评审专家原因导致项目不能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采购项目不能按规定时间开展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按照每人每小时50元标准支付,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可以扣减评审费15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可以取消其参与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费和误工补偿。
评审专家参与需求论证、履约验收、书面推荐供应商,参照本标准支付。协助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如需支付劳务报酬的,参照本标准减半支付。
六、差旅补助
评审专家参加本地评审的,交通费自理。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凭据报销。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承担。
七、支付方式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以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进行支付,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逾期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标准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评审专家取得劳务报酬涉及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申报纳税。
八、违规情形
(一)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2.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3.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的;
5.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6.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的;
7.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
8.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9.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10.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11.拒不履行专家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等法定义务的;
12.参加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履约验收、书面推荐供应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13.在评审活动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未按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或未按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通报批评。
(三)评审专家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或索要超额劳务报酬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通报批评
九、其他事项
(一)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要把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纳入预算管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纳入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范围。
(三)全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劳务报酬按照本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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