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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公开招标都只有一家报名,可以变更采购方式么?
答: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操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甲方想要减少合同金额,可以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预算100多万的工程项目,可以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吗?
答: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供应商总是无理由投诉,应该如何处理?
答:质疑投诉是供应商的权利,但如果是无理取闹应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销售商中标后,招标人能否直接与产品的制造商签订合同?
答:采购人必须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不能随便更换签订合同的对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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