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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份额或市场占有率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14  浏览人数:1380

可以将投标产品的市场份额或市场占有率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市场占有率和市场份额与企业的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有密切关系,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在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时,投标人为总公司,是否还要查询其分公司的信用情况?

答:建议一并查询下。《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一般情况下,分公司的不良信用记录应当视同总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购进口产品可以使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吗?

答:可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废标后的项目重新招标,原评审专家是否需要屏蔽?

答:不需要,这种不属于法定规避的情形。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人员,能作为专家参加非本区域的项目评审吗?

答: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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