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知识学堂 >
联系我们
联系人:周女士
咨询电话:028-81703305
传真号码:028-81703305
邮政编码:610015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青羊支行
51050144643600000543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盛安街401号天合凯旋南城A座20层2003-2004号
公司网址:http://www.scjinkaijia.com
知识学堂

这10个问题 采购人一定要注意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05  浏览人数:918

采购人代表参加了开标,还可以参加评标吗?

     答:不可以。当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后,就不能参加开标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采购人表示不想用排名第一的中标人,可以选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必须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来确定中标供应商。如果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位中标供应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多长时间内必须确定中标供应商?

     答:采购人确定供应商的起始时间应以收到评审报告后开始计算,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时,可以选择本单位的评审专家吗?

     答:可以选择,但要注意的是,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采购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发现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

     答:《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吗?

     答: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协商变更采购合同的内容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采购人一个项目想招两个供应商是否可以?

     答:可以分包,否则只能确定一名成交供应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采购单位对招标结果不满意,可以废标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就是说,采购人只能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能通过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不能想废就废。

 

在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根据需要想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签订附加合同时,签订附加合同还需要通过代理机构进行吗?

      答:不用,可以直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上一篇:6+2操作流程图 六种采购方式、质疑、投诉都齐啦

下一篇:非招标采购项目中经常出现的10种违规事项

版权所有:四川金凯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号:蜀ICP备18029962号-1
传真:028-81703305
邮政编码:61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