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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中如此“公开公平公正”可取吗?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13  浏览人数:781

      201X年6月,LZ采购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为某单位采购一批办公设备。本项目共有8家供应商参与谈判,谈判小组由采购机构在专家库中抽取5名评审专家组成。监督小组全程进行了评审监督。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性,评审开始前,监督小组要求现场公布每轮报价,并作为一项评审纪律要求执行。LZ采购机构先公开宣布了各供应商报价,而后进行评审。经评审,专家认定6家供应商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并进行了商务和技术评审,评出了分值,而后进行价格谈判。

 

      在第二轮价格谈判报价中,有二家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公开宣布价格侵犯了其权益,价格一直没有再报,评委认为其不响应谈判要求,继续进行了报价评审。经综合评审,A公司得分最高,一致推荐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成交公告发布后,没有进入排名的供应商B公司和C公司提出质疑称,认为评审过程中,宣布了每一轮报价,侵犯了权益,申请重新组织采购。采购机构收到质疑后,在监督小组监督下,重新组织谈判小组进行了复审。谈判小组认为,在评审之前,都已经确定好具体要求,三家公司提出质疑是不响应标书要求,谈判小组也是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且评标过程一直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要求维持评审结果。B和C公司对答复不满意,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投诉。采购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为谈判小组当场宣布供应商报价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并据此终止项目,按重新组织采购处理。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LZ采购机构在谈判过程中当场宣布供应商报价是否合法。采购管理部门在调取了谈判过程中的文件后了解到,本项目《谈判文件》“评审要求”中要求“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报价方分别进行谈判”,“谈判过程中,报价方介绍单位概况、技术方案、价格构成、服务承诺等事项,解答、澄清承诺谈判小组提出的质疑。”以及“谈判小组根据第一轮谈判情况、第二次报价和澄清承诺,集中与单一报价方进一步谈判。谈判小组经过第二轮谈判后,供应商响应内容仍然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谈判报告显示,第一次、第二次的谈判报价以及最后的报价都进行了公开宣布,三家公司在第二轮谈判以后,被取消其报价资格。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谈判小组没有按照谈判文件中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问题。谈判小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中的采购内容、资质要求、评审办法等,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对所有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本案中,谈判小组从开始就宣布供应商报价,供应商提出质疑时,没有理会继续进行了评审,以致一错再错,导致项目评审失败。

 

      采购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分析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第三十二条“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每轮报价都进行了公开宣布价格,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采购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本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7年第94号)第三十二条,采购过程存在影响公正的违法情形,影响成交结果,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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