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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单位自筹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合法渠道自行筹集的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资产经营收入等。
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省政府日前印发《四川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首次同时对省市县三级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规定。
新政策将原先的集中采购目录由一变二,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前者要求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后者则允许依法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对于未纳入上述两个目录的分散采购,新政设立了限额标准。符合以下标准的将被纳入政府采购: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其他市级30万元、县级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其他市级40万元、县级20万元以上、国务院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明确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50万元以上,其他市级80万元以上,县级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纳入招标范围。
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和办法的总称。政府采购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组成。
二、政府采购的对象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采购: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三、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
1、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2、分散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的基本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五、信息发布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开标前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六、回避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例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注:相关人员包括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时,首先向评审专家告知回避事项,由评审专家作出书面承诺。为采购项目提供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回避(包括需求论证、采购文件论证)。
七、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八、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蹉商;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九、政府采购工作务实
为了保证我们所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时效性,应当熟悉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下面我主要从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把握的重点环节、时间节点、注意事项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
1、招标采购
应主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注意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适用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要去借鉴招标投标法或工程招标的相关法规及规定。
招标采购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不同点:邀请招标采用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公开招标采购资格后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开标后由评标委员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共同点:除邀请招标多一个资格预审的时间和流程外,其他与公开招标的要求一致。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价格得分与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得分的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最低评标价法。
以招标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标准的强制性规定:1)货物类价格分值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类价格分值比重不得低于10%。2)价格得分的计算方式为投标人中的最低有效投标报价除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乖上价格比重再乖上分值。
评分标准的禁止性规定:作为资格条件的不能作为评分项(所以采购人在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就应该考虑将什么样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将什么样的条件作为评分项进行取舍,比如将系统集成三级作为资格条件,具有二级或一级系统集成资质的供应商实力要强一些但评分标准中都不能对此作为评分项进行评分)。
公开招标的程序及时间规定:
1) 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发售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招标文件的发售之日起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20日。如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则在质疑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的质疑进行书面答复,询问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
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的修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可不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3) 开标、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标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评标办法以及评分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评审中的复核。复核是指评审结果汇总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前,对评审意见的检查。复核结果的处理。经过复核发现评审结果确需求修改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蹉商小组和询价小组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
重新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蹉商小组和询价小组签署了评审报告,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蹉商小组和询价小组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进行重新检查。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对于招标和竞争性蹉商项目,当发现可能出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或蹉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政策功能价格计算错误的情形,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经重新评审确定评审报告中存在错误的处理,评审报告中存在错误的应当纠正错误。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其中质疑事项确实存在评审错误,因而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其他事项的错误造成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报财政部门认定原中标成交结果无效。
以评审报告签署完成为界,评审未结束的是复核,评审结束后的是重新评审。
4) 中标人确定。采购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确定原则应按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
5) 合同签订。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人应与中标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备案。
2、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和竞争性谈判的不同点和共同点:
不同点:程序、时间、适用的采购类别不同。竞争性谈判比询价采购适用的范围广。
询价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共同点: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的标准都是一致的(满足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即视同供应商的报价或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禁止性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竞争性谈判的程序及时间规定:
1) 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以上,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根据采购项目情况确定的技术或经济或法律类等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4) 谈判。递交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如递交响应文件不足三家,谈判活动终止并发布终止谈判的公告→资格审查(谈判小组对供应商递交的资格性响应文件进行审查,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注意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应当在谈判公告中明确,一般按邀请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参加谈判进行约定好一些。),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当场宣布并告知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如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谈判终止并发布终止谈判的公告。→谈判(谈判的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获得采购人同意后,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变更谈判文件内容,将变更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谈判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经过三轮及以上谈判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然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可以直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5) 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确定报价最低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询价的程序及时间规定:
1) 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以上,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根据采购项目情况确定的技术或经济或法律类等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采购项目,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4) 询价。递交响应文件(资格性报价文件和技术、服务性报价文件),如递交响应文件不足三家,询价活动终止并发布终止谈判的公告→资格审查(询价小组对供应商递交的资格性响应文件进行审查,确定邀请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与竞争性谈判询价公告中应明确邀请参加询价采购的供应商数量),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当场宣布并告知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如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询价终止并发布终止询价的公告。→询价(询价小组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审查供应商递交的报价文件,询价小组经审查,认为供应商报价文件满足询价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并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供应商报价文件不能满足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询价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报价。)→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可以直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5) 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确定报价最低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3、单一来源采购
适用范围: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3)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额原合同采购金额10%。采购人员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中应当包含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的说明。
4、竞争性蹉商
十、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过程及相关规定
1)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委托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采购需求、落实采购资金。
委托代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采购范围和方式,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制定,公告的发布,采购文件的编制、印刷、发售和澄清,接受投标、响应文件,组织开标和评审以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项目采购完成的期限,签订合同时间,履约验收,以及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注意,政府采购法和条例中明确的由采购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因采购人将相关事项委托出去而转移。采购程序有关事项都必须委托。
注意: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只能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提出科学合理、完整的采购需求是关系到项目采购过程、项目执行过程是否成功的关键,采购项目内容应完整具有确定性,具有排他性的商务、技术条件会导致供应商的质疑、投诉。采购文件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招标文件的论证: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文件的论证:(1)国家或省、市重点项目;(2)独立单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较大且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300万元以上的项目;(3)预公告期间供应商认为采购标准具有倾向性、歧视性,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的公正、合理的意见未予以采纳的;(4)政府采购监督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中心认为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的其他采购项目。
十一、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必须获得市、州以上财政部门核准。
因信息不对称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的投标。
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属于国家节能强制采购范围的产品必须采购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清单中的产品。(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电视机、照明产品、空调、水嘴)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其他
采购人的职责和义务及禁止行为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
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需求确定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合规、完整、明确是编制采购需求三个基本条件,完整是指采购需求应全面包括供应商需具备的资格条件及满足政府所需或公共服务的全部要求。完整的需求包括功能对应的性能要求、规格;材质及相应物理性功能要求;包装及附带工具;维修服务要求等。明确是指采购需求应当准确明了、规范、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制定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至关重要:一是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开展,以及实现采购目标和物有所值目标的前提条件;二是有利于提高供应商编制投标和响应文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的情形
(一) 就同一项目向供应商提供差别的项目信息。例如公告内容与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公告内容不完整、变更内容不详细;采购人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和项目答疑,有差别地向潜在供应商介绍需求目标和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等。
(二)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采购人可在采购文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具有相应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但不得脱离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得随意、盲目和出于不正当利益设定某一供应商特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得按照自身的喜好或者不正当的利益关系某一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或服务要求,从而达到排斥其他供应商的目的。
(四)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效条件。以某某省的业绩或者从事过某某行业的业绩、某某行政区域的某种奖励或者某某行业的奖励作为资格条件或者加分因素。
(五)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采购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模棱两可、在实际审查过程中,通过另行制定倾向性或者排斥性的评审细则,或者掌握的宽严尺度不一,对不同的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者生产厂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某一品牌或者生产厂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所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替代性。
(七)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化整为零的介定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不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主体是采购人。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着第一责任人的角色。采购人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及时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能用部门预期算代替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项目预算。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文件中不能规定供应商报价的下限。
招标文件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合同的文本等。
商务条件。通常包括:合同生效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原产地要求,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合同标的工作进度要求,运输、保险条款,安装、调试和验收条款、,合同标的支付的方式、币种、进度比例和条件,责任划分条款,质量保证期要求,合同修改条款,违约和索赔条款,专利、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要求,仲裁、诉讼条款。
资格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招标中,同一品牌同型号的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只能由中小企业或微型企业参加。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合法获得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报价要求。报价要求与采购需求紧密联系,采购标的不同,报价要求也不同,编写报价要求时要涵盖采购需求的全部。同时要考虑到合同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索赔和变更,使索赔和变更在价格上有依据。
评标方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价格扣减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程序简单,减少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减少质疑投诉,有利于推动电子招标开展。适用范围技术、服务标准等统一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除了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招标项目外,原则上都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价格、商务、技术和服务要求。(一)评审因素要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评审因素的权重或分值要能够切实反映采购人对各评审因素的关切程度。(二)评审因素要设定在与报价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上。(三)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可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
需求论证
除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上,不能列明详细采购需求的项目,规定进行商城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定点采购,同一年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外,均应进行论证。
省级小于300万元、市级小于100万元、县级小于50万元的项目,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
省级300-1000万元、市级100-500万元、县级50万元-300万元的项目,应当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进行论证。
省级1000万元以上、市级500万元以上、县级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组织5人以上单数的专家进行论证,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
论证专家可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选择,以可以库外选择,但应当具备与评标专家相当的专业水平。论证资料应留存归档。
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履约验收。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验收服务费及验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得由供应商支付。1000万元以上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中标成交金额大(省级1000万元以上,市县级由财政部门规定)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有质疑投诉举报的项目,应当邀请代理机构参加验收工作。